2014年芦溪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芦溪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印发《芦溪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芦溪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15


芦溪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推进我县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2014年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农字〔2014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向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逐级监督”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自主权,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农业部及省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2小类86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及省确定的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补贴条件的我县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允许补贴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自主购机。

(二)经销商。县农机局及时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经省农机局统一公布的)本县范围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对经销商加强监管。

五、操作程序

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201441日起,购机者自主选择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机。经销商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商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购机者。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到县农机局申请补贴。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需提供行驶证及复印件。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报告。县农机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附件3,一式两份),经县农机局签字盖章后,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各留存一份。

县农机局按照“先到先补”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三)核实机具。县农机局组织人员做好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行驶证和上述申请材料申请补贴。县农机局将行驶证号记录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管理部门核实栏作为核实依据,不另行验机。

对于非牌证管理的机具,验机人员要严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参数及补贴标准,对机具进行核实和喷字登记,对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不喷,并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署意见。

(四)发放补贴。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附件4和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附件4和附件5)。

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给购机者个人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均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相关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工作。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要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兑付工作。12月份以前申请的补贴,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五)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购机补贴款退回经销商,经销商将补贴款退回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商交县农机局。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局。经销商应在退货时,登录补贴系统录入“已退货”。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农机局要切实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文件精神,县财政局要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管作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县农机局要对农民投诉、“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机部门。

(三)强化信息公开。县农机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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