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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7/11/15 10:24:28 江西省农机局 点击:865 |
赣农计字〔2017〕70号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的要求,我省决定在产粮大县和“优势柑橘产区”共64个县(市、区)开展以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江西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的要求,为推动植保无人飞机(亦称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在我省的规范应用,助力江西农业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在相关地区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加速推进我省高效植保机械化和绿色农业发展。同时,探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新路径和分类归档新方法,促进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建立自主负责的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二、试点产品
(一)试点品目
植保无人飞机(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
(二)分档及参数
10-15L电动植保无人飞机:电动多旋翼,10L≤额定载药量≤15 L,至少含4组电池。
(三)试点品目补贴额
以农机购置补贴“控定额”为原则,每台补贴额17000元,详见附件1。
三、试点区域、资金规模及期限
(一)试点区域
产粮大县和“优势柑橘产区”共64个县(市、区),详见附件2。
(二)试点资金规模
试点资金总规模1000万元,用完为止。
(三)试点期限
方案印发之日至2018年3月20日(方案印发前所购机具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同一补贴对象购买数量不超过5台,补贴对象应符合:
(1)有经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至少1名);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且实名登记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与补贴申请对象一致。在申报补贴前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五、试点产品技术条件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农办机〔2017〕10号要求,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和我省农业生产实际,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7)符合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930-2016《农业植保无人机》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8)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员培训考核体系,有高质量的培训师资队伍,能够对其产品购置者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要设立2个售后服务中心;
(5)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六、试点品目的操作流程
(一)企业归档流程
1.企业申报
本方案下发后,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可按照我省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要求,在“江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中进行申报(具体以归档通知为准)。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必须能详实反映试点方案中关于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的所有信息。
2.产品归档
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资料进行归档评审。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归档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二)用户申请补贴流程
1.自主购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完成购机,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2.申请兑付
补贴资金的申请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后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后进行现场核验,再根据当前当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申请录入。兑付其余事项按《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6〕16号)相关规定进行。购机者申请兑付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4)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作业合同或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9)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10)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见附件3)。
七、试点风险防控与处置措施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机者提供购机申请材料,同时有配合农财管理部门完成核机的责任和义务。试点产品生产企业须对上述内容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4)。
(二)强化试点品目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风险警示、防控和处理机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植保无人飞机核验机流程制度,加强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各级农机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列入试点的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并上报省农业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试点过程中一旦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省农业厅要及时商省财政厅暂停或取消补贴试点。对于违规失信行为,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注重总结提升和绩效考核。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2018年3月20日前分别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送本年度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情况总结。省农业厅将组织专家对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的主要依据。同时,试点县(市、区)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及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情况,将列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 1.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额度一览表
2.2017年江西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县
(市、区)名单
3.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4.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附件1
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额度一览表
序号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机具品目 | 分档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补贴额(元) | 类型 |
1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植保无人飞机 | 10-15L电动植保无人飞机 | 电动多旋翼,10L≤额定载药量≤15 L,至少含4组电池 | 17000 | 非通用类 |
附件2
2017年江西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
试点县(市、区)名单
序号 | 设区市 | 县(市、区) |
1 | 南昌市 | 南昌县 |
2 | 新建区 | |
3 | 进贤县 | |
4 | 景德镇市 | 乐平市 |
5 | 九江市 | 修水县 |
6 | 永修县 | |
7 | 都昌县 | |
8 | 新余市 | 渝水区 |
9 | 分宜县 | |
10 | 鹰潭市 | 贵溪市 |
11 | 余江县 | |
12 | 赣州市 | 南康区 |
13 | 信丰县 | |
14 | 宁都县 | |
15 | 于都县 | |
16 | 兴国县 | |
17 | 瑞金市 | |
18 | 赣县区 | |
19 | 大余县 | |
20 | 崇义县 | |
21 | 安远县 | |
22 | 龙南县 | |
23 | 定南县 | |
24 | 全南县 | |
25 | 会昌县 | |
26 | 寻乌县 | |
27 | 宜春市 | 丰城市 |
28 | 高安市 | |
29 | 樟树市 | |
30 | 奉新县 | |
31 | 万载县 | |
32 | 上高县 |
33 | 宜春市 | 宜丰县 |
34 | 袁州区 | |
35 | 靖安县 | |
36 | 上饶市 | 玉山县 |
37 | 弋阳县 | |
38 | 余干县 | |
39 | 鄱阳县 | |
40 | 万年县 | |
41 | 德兴市 | |
42 | 广丰区 | |
43 | 上饶县 | |
44 | 吉安市 | 吉安县 |
45 | 吉水县 | |
46 | 峡江县 | |
47 | 新干县 | |
48 | 永丰县 | |
49 | 泰和县 | |
50 | 遂川县 | |
51 | 万安县 | |
52 | 安福县 | |
53 | 永新县 | |
54 | 青原区 | |
55 | 吉州区 | |
56 | 抚州市 | 临川区 |
57 | 南城县 | |
58 | 南丰县 | |
59 | 崇仁县 | |
60 | 乐安县 | |
61 | 金溪县 | |
62 | 东乡区 | |
63 | 广昌县 | |
64 | 黎川县 |
附件3
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一、本人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属自主购机行为;
二、本人已知政策规定,对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的以下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负责: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购机发票;
(3)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拓印膜;
(4)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凭证(如:作业合同或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6)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
(8)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三、如有虚假购机、以小报大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者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4
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一、保证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符合试点方案中的要求。
二、保证填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保证上传至归档系统的检测报告等凭证信息图片与原件一致。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三、保证补贴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材质等与检测报告一致,保证补贴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
四、保证植保无人飞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三码唯一。
五、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 对购机者进行机具使用操作和维修技能培训,作业季节在用户报修后 24 小时内抢修机具。保证所售机具作业季节零配件供应及时,价格合理。承诺不借购机补贴政策随意涨价;同厂牌型号、同配置补贴产品价格不高于未享受补贴产品价格。
六、严格遵守农财两部和我省农财两厅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加强对经销企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给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负责追回和承担相应损失。
七、植保无人飞机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自愿承担配合完成核验机的责任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